团队介绍

河南森鼎律师事务所经河南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12月1日成立。该所位于曹魏故都河南省许昌市东城区天宝路东段空港第一国际A座11楼。临靠许昌市高铁站,交通便利,环境优...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孙伟雷律师

电话号码:0374-7353128

手机号码:18567339399

执业证号:14110201510458740

执业律所:河南森鼎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河南省许昌市天宝路东段空港•第一国际写字楼11楼

刑事辩护

最新生产销售假药罪案件的18个辩护要点

在实践中,最新生产销售假药罪案件的18个辩护要点是什么呢?

一、最新生产销售假药罪案件的18个辩护要点

(一)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

1、犯罪情节轻微

2、认罪悔罪,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

3、具有自首情节

4、初犯、偶犯

5、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

6、被不起诉人犯罪时年满七十五周岁

7、被不起诉人犯罪时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

8、被不起诉人销售假药数量少,案发后积极退赃,且与受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具有从轻情节

(二)存疑不起诉

9、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不起诉人在主观上其所销售的药品是假药

10、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当事人具有销售假药的事实

11、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不起诉人案发当日有销售假药的行为,亦不能证明所查获的假药为被不起诉人所有

12、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假药是否是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是否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的情形

13、数量、销售额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提示《刑法修正案八》已经取消本罪“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内容,该罪以变更为行为犯)

14、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不起诉人在生产药品时加入假药成分

(三)法定不起诉

15、被不起诉人的行为认定为代购而不是销售,客观上没有犯罪行为

16、被不起诉人的推销行为被认定为职务行为,没有向顾客推销假药等销售行为

17、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查扣的涉案药物不是假药

18、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立案标准

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2、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3、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4、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咨询电话 185-6733-9399

Copyright © 2020 www.sendingla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