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河南森鼎律师事务所 >成功案例

团队介绍

河南森鼎律师事务所经河南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12月1日成立。该所位于曹魏故都河南省许昌市东城区天宝路东段空港第一国际A座11楼。临靠许昌市高铁站,交通便利,环境优...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孙伟雷律师

电话号码:0374-7353128

手机号码:18567339399

执业证号:14110201510458740

执业律所:河南森鼎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河南省许昌市天宝路东段空港•第一国际写字楼11楼

成功案例

房产证写孩子名字 离婚时能要求共同财产分割吗?

导读:房产证写孩子名字,离婚时能要求共同财产分割吗?

案情:

在某企业上班的杨小丽与丈夫王和平于2013年5月用共同的积蓄购买了一套90平米的商品房,杨丽与王和平的儿子当年17岁,杨丽与丈夫王和平购房时,以儿子王小涛的名义办理了房产证,房产证上只写了儿子王小涛的名字。

2014年6月,杨丽发现丈夫王和平有外遇,于是与丈夫王和平闹离婚,王和平以这套90平米的商品房是夫妻共同财产,要求进行分割,而杨小丽则认为这套90平米的商品房写的是儿子的名字,是儿子的个人财产。房产证是儿子名字,离婚时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吗?杨小丽丈夫王和平有权分割这套房产吗?

律师说法:

这套90平米的房产虽是杨小丽和王和平共同出资,但是购房人和产权人均是杨小丽与王和平的儿子,故该房产应视为杨小丽与王和平夫妻对孩子的赠与。根据《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继承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接受赠与的财产应属于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

未成年人基本属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对其财产往往不能亲自进行管理、收益与处分。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其中一项监护职责就是,保护被监护人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因此,杨小丽与王和平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购买的房产,由于房产登记在孩子名下,应属孩子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该房产。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咨询电话 185-6733-9399

Copyright © 2020 www.sendingla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