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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保护制度的意义

一、名誉权保护制度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为了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宪法》早在1982年就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01条同样对名誉权的保护作出了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名誉权属于人身权的一种,人身权不受侵犯是公民的最基本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损害,公民或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审理名誉权案件,确定民事责任范围作了一些规定。

在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姓名权四权当中,人民法院受理的名誉权案件明显排在首位。因此,研究如何保护公民的名誉权,即如何对受害人实施法律救济,对建立健全我国名誉权保护法律制度有着深远而现实的意义。

二、侵犯名誉权法律责任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该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一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与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三、侵害名誉权的损害后果

1、名誉受到损害,即对民事主体的社会评价降低。

2、精神和财产利益损害,精神损害即受害人精神上所受痛苦、压抑、忧郁等;财产损害即受害人因名誉受到贬损引起的财产利益损失,包括因为精神痛苦住院支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

综上所述,名誉权是我们比较重要的权利,如果发现受到他人侵害时,一定要注意运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保护人格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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